函釋(含執法疑義)及公告

*本網站函釋公告資料提供要旨協助使用者快速檢視,完整的函釋公告內容,敬請詳閱全文。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共 55 筆 / 現在第 15 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消字第0930091667號
發文日期:
93/08/23
要  旨:
「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行疑義研討
會會議決議事項」
全文內容:「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行疑義研討
          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行疑義研
          討會會議決議事項」。

附    件:內政部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決議事項
          提案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
                  …」所稱「至建築物各部分」究指至建築物外牆各部分或至建築
                  物內部各部分疑義。
          決  議:按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功能係提供消防搶救時便予運用之備用水源
                  ,參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明定該蓄水池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
                  抽取處,是該標準所稱「至建築物各部分」應指至建築物外牆各
                  部分。
          提案二:水系統滅火設備之配管採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
                  二條第一款第二目之1所列符合 CNS 6331 之不銹鋼鋼管者,其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計算疑義。
          決  議:經查符合 CNS 6331 之不銹鋼鋼管,其摩擦係數及標稱厚度對應
                  之管厚與管內徑,皆與符合 CNS 4626 之壓力配管用碳鋼管相當
                  ,故符合 CNS 6331 之不銹鋼鋼管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之計算,
                  準用「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配管
                  摩擦損失計算部分,有關符合 CNS 4626 之壓力配管用碳鋼管之
                  計算方式。
          提案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設置之排煙口,是否含括直接面向戶外之空口型式疑義。
          決  議: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設置之排煙口,為杜絕個案在通過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後
                  ,擅自加裝玻璃窗或將其封閉,造成嗣後消防管理不易及紛擾,
                  原則不得採空口型式,但依場所用途特性,採特殊構造,可確保
                  該空口常時開啟者,不在此限。
          提案四、資訊休閒服務業、美容瘦身中心、坐月子中心、K書中心、兒童
                  托育中心等場所之防火管理疑義。
          決  議:「資訊休閒服務業」、「美容瘦身中心」、「坐月子中心」及「
                  K書中心、兒童托育中心 (安親、才藝班 )」原係依據內政部相
                  關解釋函,分別比照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育嬰中心及補習班
                  用途場所歸類,依法推動防火管理制度,現該等場所業正式納入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用途分類中,其防火管理業
                  務應持續比照遊藝場、休閒健身中心、育嬰中心及補習班等場所
                  要求辦理。
          提案五:依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九一○○八九七二六
                  -二號令提案八決議略以:「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其現場僅
                  供辦公聯絡處所使用,在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時,應要求業者提
                  具其放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證明。但批發業者提具與供應
                  商之契約書,足以佐證係自供應商直接提貨送至所服務客戶處者
                  ,不在此限。」惟為確保該供應商為合法廠商或具有儲存公共危
                  險物品能力者,消防單位得否一併要求其提具相關證明 (如工廠
                  登記證等) 疑義。
          決  議: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其現場僅供辦公聯絡處所使用,批發業
                  者提具與供應商之契約書,以佐證係自供應商直接提貨送至所服
                  務客戶處者,為確保該供應商為合法廠商或具有儲存公共危險物
                  品能力者,消防單位得一併要求其提具相關證明 (如工廠登記證
                  等) 。
          提案六: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
                  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周圍土地應保留一定之寬度。
                  惟其周圍倘面臨海洋、湖泊、河川等時,其周圍土地保留寬度應
                  如何計算疑義。
          決  議:查周圍土地保留寬度設置之目的,旨在防止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
                  有火藥區發生火災或其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相互延燒,並可
                  作為消防搶救活動使用。惟其周圍倘面臨海洋、湖泊、河川等時
                  ,上該海洋、湖泊、河川等如能有效防止延燒者,得視為其周圍
                  土地保留寬度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9 卷 9 期 304-307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21 期 25-27 頁
共 55 筆 / 現在第 15 筆